組織章程
中國文化大學華岡劍道社章程修訂
第39屆 |
第40屆 |
第一章 總 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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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社定名為<中國文化大學華岡劍道社> 第二條 本社以"推展劍道運動、增進全民健康、發揚尚武精神"為宗旨 第三條 本社設址設於本校校總區 第四條 凡本校學生、贊同本社宗旨、經報名、繳交社費、領取社員證後,即為本社社員 第五條 凡本社社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一.行使選舉權、罷免、提案複決之權 二.參與本社之各項活動、比賽 三.租借、使用社產之權利 四.其他依社員身分而生之權利 第六條 凡本社社員均應盡下列義務 一.如期繳交社費 二.依"訓練規則"參加練習訓練規則由幹部會議訂定之 第七條 社員如有下列情事、經幹部會議決定、並提請社員大會通過後,得限制其活動或開除社籍: 一.破壞本社社譽情節重大者 二.假本社名義在外從事不法行為者 三.不履行本社義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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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社定名為<中國文化大學華岡劍道社> 第二條 本社以"推展劍道運動、增進全民健康、發揚尚武精神"為宗旨 第三條 本社設址設於本校校總區 第四條 凡本校學生、贊同本社宗旨、經報名、繳交社費、領取社員證後,即為本社社員 第五條 凡本社社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一.行使選舉權、罷免、提案複決之權 二.參與本社之各項活動、比賽 三.租借、使用社產之權利 四.其他依社員身分而生之權利 第六條 凡本社社員均應盡下列義務 一.如期繳交社費 二.依"訓練規則"參加練習訓練規則由幹部會議訂定之 第七條 社員如有下列情事、經幹部會議決定、並提請社員大會通過後,得限制其活動或開除社籍: 一.破壞本社社譽情節重大者 二.假本社名義在外從事不法行為者 三.不履行本社義務者
四 。惡意破壞社內氣氛及秩序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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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社員大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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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社以社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 第九條 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及罷免社長、副社長 二.每學期期初常會應對社長所提之幹部任命案行使同意權 三.修改本社章程 四.得議決重要活動案及複決財物案 五.議決有關限制社員活動或開除社籍之提案 六.本社社員大會分常會及臨時會兩種 第十條 常會每學期招開期初常會及期末常會各一次 第十一條 會議時間 一.必要時得招開臨時社員大會,需由社長或社員三分之一聯屬為之 二.期初常會於每學期開學後四周內招開,期末常會則於每學期結束前一個月內招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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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社以社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 第九條 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及罷免社長、副社長 二.每學期期初常會應對社長所提之幹部任命案行使同意權 三.修改本社章程 四.得議決重要活動案及複決財物案 五.議決有關限制社員活動或開除社籍之提案 六.本社社員大會分常會及臨時會兩種 第十條 常會每學期招開期初常會及期末常會各一次 第十一條 會議時間 一.必要時得招開臨時社員大會,需由社長或社員三分之一聯屬為之 二.期初常會於每學期開學後四周內招開,期末常會則於每學期結束前一個月內招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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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組 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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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社立社長一人,每年學 年下學期期末常會選舉 之,任期一年,不得連選 得連任一次,其職權如下: 一.社長對外代表本社, 對內綜理,社務並協 調各部之工作 二.招開社員大會 三.任命各幹部 四.社員大會之法定人數 為社員人數三分之一 第十三條 社長缺位時由副社長繼任 至期滿,社長、副社長逡 缺位時,遊活動訓練幹部 部長代行其職權,並朝開 臨時社員大會,補選社 長,任期以補足原任期為 止。 第十四條 本立社副社長一人,由每 學期之期末常會選舉之, 任期半年,協助社長執行 職務,並負責對外接洽 第十五條 本社立下列各部,每部部 長一人,由社長任命之, 任期半年.期各部,職務 如下: 一.隊長:計畫並執行各項訓練,籌辦比賽事宜 二.器材部:各種器材之管理,維護及購買 三.行政文書資料部:各類資料之紀錄,執行行政文書理處,保存、圖書文具之管理,購置 四.總務部:掌理財務收支,並需明列帳目,定期公布 五. 公共關係部:負責對外接洽,交涉各種事務及宣傳工作 六. 活動康樂部:負責策畫及籌備康樂性活動,帶動氣氛及活絡活動 第十六條 幹部會議由社長,副社長 及各部部長組成,負責一 切社務之籌畫執行 第十七條 本社得由社長與活動訓練 部部長敦請教練,指導訓 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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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社立社長一人,每年學 年下學期期末常會選舉 之,任期一年,不得連選 得連任一次,其職權如下: 一.社長對外代表本社, 對內綜理,社務並協 調各部之工作 二.招開社員大會 三.任命各幹部 四.社員大會之法定人數 為社員人數三分之一 第十三條 社長缺位時由副社長繼任 至期滿,社長、副社長逡 缺位時,遊活動訓練幹部 部長代行其職權,並朝開 臨時社員大會,補選社 長,任期以補足原任期為 止。 第十四條 本立社副社長一人,由每 學期之期末常會選舉之, 任期半年,協助社長執行 職務,並負責對外接洽 第十五條 本社立下列各部,每部部 長一人,由社長任命之, 任期半年.期各部,職務 如下: 一.隊長:計畫並執行各項訓練,籌辦比賽事宜 二.器材部:各種器材之管理,維護及購買 三.行政文書資料部:各類資料之紀錄,執行行政文書理處,保存、圖書文具之管理,購置 四.總務部:掌理財務收支,並需明列帳目,定期公布 五.經理:,交涉各種事務及宣傳工作 第十六條 幹部會議由社長,副社長 及各部部長組成,負責一 切社務之籌畫執行 第十七條 本社得由社長與活動訓練 部部長敦請教練,指導訓 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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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經 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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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一.社員繳納之社費 二.社員或社友捐助 三.學校補助 四.其他 第十九條 社費數目及繳交其次由幹 部會議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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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一.社員繳納之社費 二.社員或社友捐助 三.學校補助 四.其他 第十九條 社費數目及繳交其次由幹 部會議決定之 第二十條 總務一切行政皆須符合該 規章辦法,一切經費相關 由總務負責管理,其餘未 提及不得干擾總務行政 第二十一條 負責向學校申請經費補 助與獎學金申請 第二十二條 費用支出皆以社團利益 為原則,不得滿足私 慾,亦不可外借 第二十三條 所有經費使用狀況一律 公開,任何社員皆有責 任監督,社費每個人都 有繳交,必需的讓社員 信服 第二十四條 社內經費申請辦法:
1.社員如有經費動用的需求,可向該相關幹部提出,由該幹部立書面報告向總務提報並討論(實用性與可行性), 2.再由總務交與申請人提報金額(當面點清,交付申請人之後不再補發) 3.申請人負責採購物品(如金額不足可先行支付再做回報),申請人應於1週內代憑證單據(發票/收據)向總務回報並實銷, 4.總務收納書面資料與憑證單據才算完成社內經費申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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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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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本章程之解釋由幹部會議 為之 第二十一條 本章章程之修改,經社 員三分之一以上聯屬提 議,半數以上出席,及 餐與表決人數三分之二 以上決議為之 第二十二條 本社會役除有特別規定 外,均適用內政部所頒 之"會議規範"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經社員大會通 過,呈請學校有關單位 核可後實行,修改時亦 同 |
第二十條 本章程之解釋由幹部會議 為之 第二十一條 本章章程之修改,經社 員三分之一以上聯屬提 議,半數以上出席,及 餐與表決人數三分之二 以上決議為之 第二十二條 本社會役除有特別規定 外,均適用內政部所頒 之"會議規範"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經社員大會通 過,呈請學校有關單位 核可後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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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社費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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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社費收取原則:基本社費200$/學期 竹刀600$ 總價1600$/4年 + 竹刀及劍帶600$ = 2200$ >台生2200$(含竹刀及劍帶) >陸生1000$(含竹刀及劍帶) (備註:社員因財務狀況可分學期繳納200$ ,竹刀及劍帶費用需在入社當學期內繳,清此部分由總務管理 ) 第二十五條 收退方案: 方案一. 一次付清,其退費需帶齊各學期蓋章憑證以剩餘學期金額一並退款,如無憑證不予受理 方案二. 學期制付款,應於當學期第一週前向總務提出申請者可全額退還當學期社費;期中考前申請退費可退還當學期貳分之壹社費;期中考後恕不受理退費 第二十六條 社員需妥善保管憑證, 憑證遺失或受損請向總務查實後補發該學期憑證,不得補發上一個學期的 第二十七條 總務有管理社團經費權責,所有費用收支皆適用於此規章,總務應於每月月底向社長回報並且當面點清帳目金額與實際金額是否一致,如金額短少由當值總務負責 第二十八條 出賽人員由社內選拔 後,參賽費用暫由社費全額支出,得名次申請之獎金扣除該項參賽支出成本後由參賽人員均分獲得;未得名由全隊平分貳分之壹參賽成本(以上皆不包含私人費用) 第二十九條 收取任何名義社費總務當於2週內存入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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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日期:民國104年3月24日 星期二
修改期效:即刻生效至下屆期初常會修訂會為止
修訂案負責人:李宏祥
修訂會主席:卓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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